游戏版号审批?广电总局已违背国务院的部门分工规定
来源:游资网 2016-07-06 16:11

  2009年前后文化部和原新闻出版总署曾就网络游戏的主管权发生争执。2009年9月中央编办就网络游戏监管权专门发文解释,明确“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2010年8月1日施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上述分工。2013年7月公布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与文化部的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据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即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

  相关参考:文化部在次强调:网络游戏不是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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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版号审批?广电总局已违背国务院的部门分工规定 ...

  据《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早在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行政管理职责的《“三定”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所说的“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比如,保存有游戏介绍、游戏玩法、客户端资料的游戏光盘等有形载体,这部分属于“出版物”环节的审查,由新闻出版总署来负责,其他审批由文化部负责。

  中央编办文件对在网游管理上存在的交叉环节进行了明确解释,“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不涉及出版物环节的,则不存在出版物的前置审批。所有游戏产品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其中包括,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也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此次关于网络游戏管理的进一步说明,有助于企业理顺游戏产品的相关审批程序,节约企业在产品审批上的时间成本,也明确了网游市场的执法部门。这意味着以后不会再出现多个部门对已运营网游产品‘开罚单’的情形了。”作为企业代表,某网游企业负责人对《解释》在审批和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持欢迎态度。

  网络游戏≠出版物

  有关负责人在会议上表示,网络游戏是一种互动性娱乐产品。部分大型网络游戏的运营需要网络服务器和用户终端的应用程序的数据交换和实时互动。这种客户端程序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户通过网络直接下载,但由于受到网速和技术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也选择出版这类客户端光盘,供用户安装使用。但是,这种技术手段的应用并不意味着网络游戏就变成了出版物。比如,计算机的运行需要安装操作系统等软件光盘,但这并不意味着计算机就变成了出版物。

  根据国务院2001年年底公布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也就是说,出版物必须是一种有形的载体。比如,游戏光盘属于游戏出版物,以光盘的形式让用户安装客户端的网游产品就必须按照出版物的程序进行审批。但通过网络下载安装游戏客户端的网游产品则不属于网游出版物范围之内,无需履行出版物管理的相关程序,而是由文化部按照网络游戏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随着我国互联网速度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提升,通过网络在线完成所有运营程序的网游产品会越来越多,这意味着网络游戏涉及到出版物的情形会逐渐减少。

  对于有关企业代表提出的“进口网游谁来审批”的问题,中央编办文件已表明,所有网络游戏的审批工作均由文化部统一管理。在此前提下,按照《“三定”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但同样,审批仅限于“出版物”环节,不涉及“出版物”环节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工作仍由文化部负责。对此,有业内人士解读认为,“这意味着类似《魔兽世界》这样的进口网游产品的审批,若不涉及出版物形态,将由文化部统一负责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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